建筑物防雷分类
依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击事端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防雷的要求,分为三类:
I型防雷建筑:
任何制造、使用或储存爆破物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都可能因电火花引起的爆破和爆破而造成巨大的损害和人员伤亡。
在 0 区或 20 区有爆破危险的建筑物。
1区或21区有爆破危险的建筑物会因电火花而爆破,造成巨大的破坏和人员伤亡。
II型防雷建筑:
建筑物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会堂、办公楼、大型展览和博览会建筑、大型火车站和机场、国宾馆、国家档案馆、大城市的重要供水和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国家计算中心、国际通信纽带等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
国家超级和A级体育场。
制造、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及其产品的危险结构,这些结构不太可能爆破或因电火花对人员造成重大损害或伤害。
在 1 区或 21 区有危险的建筑物,电火花不太可能造成重大损坏或伤害。
在 2 区或 22 区有危险的建筑物。
开放式钢制密闭式储气罐有高度危险。
部委、省级办公楼等重要或人口密布的公共建筑和火灾危险场所,估计雷击次数估计大于0.05次/年。
一般民用建筑,如住宅楼和办公楼,或估量雷击次数大于0.25倍/年的一般工业建筑。
III型防雷建筑:
建筑物和省级档案中心属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估计部委、省级办公楼等重要或人口密布的公共建筑和有火灾危险场所的雷击次数大于0.01次/年,小于等于0.05次/年。
住宅、办公等一般民用建筑或工业楼宇的雷击次数估计大于0.05次/年,小于或等于0.25次/年。
在均匀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孤立的高层建筑,如烟囱和水塔,高度为15m或更高。孤立的高层建筑,如烟囱和水塔,高度为 20 毫米或更高,位于均匀雷击日为每天 15 天或更短的区域。